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專利法
Patent Law 
開課學期
110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學系  
授課教師
李素華 
課號
LAW3020 
課程識別碼
A01 30200 
班次
 
學分
2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二8,9(15:30~17:20) 
上課地點
萬2201 
備註
開學第一週上課時間,依教室容量決定加選人數及以抽籤確定,勿個別寄發郵件詢問加簽選課事宜。
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15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102LAW3020_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本課程之目的,係使修課同學掌握專利法之規範與實務發展,包括專利制度及專利權之基本理論、規範與內涵,以利有興趣投入此領域之同學,日後能進一步修習專利法之進階課程,進而再強化商標法、著作權法等其他智慧財產領域之專業知識。
為使同學能了解智慧財產訴訟實務、比較無體財產權權利行使之差異,修課同學必須自行擇期前往板橋之智慧財產法院旁聽庭期(不論智慧財產類型、不論民刑事或行政訴訟、不論一二審、實體或程序庭),並繳交500字旁聽心得。(庭期查詢網站:https://ipc.judicial.gov.tw/tw/sp-tita-cont-091.html) 

課程目標
課程規劃與進行方式,將於國際組織相關討論、國外立法例與判決實務之基礎上,納入我國法之探討與檢討。再者,鑑於新科技及產業之發展與應用,亦與近來國際間與我國專利法規之修正與調整有密切關連,因此,本課程內容上將盡可能涵蓋之,俾使修課同學對於專利制度及法規發展有全面性瞭解及掌握。我國近年來之專利法之修正重點、配合TPP發展而研擬專利法之修正重點,亦納入討論。
本課程之進行方式,係採講授方式為主、課堂討論為輔。授課教師依據規劃主題提供課前閱讀之指定文獻及延伸閱讀文獻,以利同學事前預習與事後複習。針對有爭議、尚無定論或值得思考之重要議題,將由授課教師引導修課同學瞭解問題、相關法規及爭點,就該等議題進行討論與辯論、分析可能之解決方式、釐清專利制度於各該議題之角色與功能。透過前揭授課方式,希冀修課同學能掌握專利制度之理論基礎,亦能強化同學之論理分析及口說表達能力。 
課程要求
修習本課程者,以對專利制度與規範有興趣者為宜。
為使同學能了解智慧財產訴訟實務、比較無體財產權權利行使之差異,修課同學必須自行擇期前往板橋之智慧財產法院旁聽庭期(不論智慧財產類型、不論民刑事或行政訴訟、不論一二審、實體或程序庭),並繳交500字旁聽心得。(庭期查詢網站:https://ipc.judicial.gov.tw/tw/sp-tita-cont-091.html)請於期限內繳交至ceiba作業區。
本課程之進行方式,係採講授方式為主、課堂討論為輔,透過前揭授課方式,希冀修課同學能掌握專利制度之理論基礎,亦能強化同學之論理分析及口說表達能力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另約時間 備註: 為避免同一時段過多同學而需等待,請事前以電子郵件約談話時間 
指定閱讀
上課講義 
參考書目
M. Mueller, Patent Law, New York (2019).
謝銘洋,智慧財產權法,最新版次
黃銘傑,智慧財產法之理論與實務-不同意見書,臺北,作者自版,2013年
劉孔中,解構智財權及其與競爭法的衝突與調和,臺北,新學林,2015年
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課堂參與及討論、智財法院旁聽心得報告 
20% 
2022年6月24日(星期五)17:00以前繳交。智財法院旁聽心得報告(至少500字) 
2. 
期中考試 
40% 
筆試:期中考以前之授課範圍 
3. 
期末考試 
40% 
筆試:整學期授課範圍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2/15  授課引言專利法體系及概述 
第2週
2/22  專利法之國際發展及國際公約 I 
第3週
3/1  專利法之國際發展及國際公約 II 
第4週
3/8  歐洲專利公約 
第5週
3/15  發明及不予專利態樣(專利適格性) 
第6週
3/22  產業利用性及新穎性 
第7週
3/29  進步性  
第8週
4/5  放假 
第9週
4/12  期中考試 
第10週
4/19  發明人及職務歸屬 
第11週
4/26  停課(當週課程,以每週縮短課間休息時間補足) 
第12週
5/3  專利申請程序 
第13週
5/10  專利權效力不及事由  
第14週
5/17  侵權判斷 
第15週
5/24  侵權救濟:請求權人及舉證、侵權認定及間接侵權、專利侵權訴訟與無效爭訟、損害賠償請求權 
第16週
5/51  期末考試 
第17週
  (同學學於期中自行至智財法院旁聽案件)